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在校中小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6年6月23日至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关于加强在校中小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建议于2026年8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电    话:0914-2317384(兼传真)

电子邮箱:slrdfgw@163.com

通讯地址:商洛市民主路1号行政中心市人大法工委(邮政编码:726000)


    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0日


关于加强在校中小学生使用手机等

智能终端产品管理的决定

(草案)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生及幼儿校园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使用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是指具备移动通讯功能的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非教学必需的学习机等,可以接入移动互联网且具有游戏、社交、娱乐功能的便携式电子产品。本规定不适用于仅具有健康监测、无通讯及网络功能的手环、电子表。

二、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包括从入校到离校的时段,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教学、比赛、集训、实践等活动期间)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管理,适用本决定。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指导,将学校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每年对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管理情况开展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优化管理措施;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校园安全、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等工作;镇(街道)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和协同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监督,配合学校管理,规范学生校内外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使用,预防沉迷网络。

四、严格限制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确有通勤、紧急联络等特殊需求的,由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带入。除教学活动必需外,禁止将其带入课堂,学校因开展信息化教学、科技创新等活动确需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的,应严格规定使用时间和场所,由教师全程监管使用。

五、经批准带入的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学生入校后立即交由学校指定场所统一保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使用的,可向学校申请,临时领取,使用后应立即上交保存。

六、学校在校园内应按照教学区、宿舍区、活动区等区域合理布设公用电话,保障学生必要通讯需求。学校需配备安全规范的保管设施,建立入校交存、离学领取、登记核对等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保管期间任何教职工不得擅自查看、复制、传播、使用、泄露学生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内的个人信息。

七、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细则,明确申请、保管、教育、惩戒等内容,并兼顾留守儿童、患病学生、残疾学生和异地学生等特殊群体的需求,惩戒措施的内容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要求,管理细则制定过程中需听取学生、家长、教职工等意见,经家委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公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学校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合理使用、网络安全、信息辨别、隐私保护等教育,培养学生科学文明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可通过家长会、“三秦家长学校”等渠道向家长宣传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要求,建立家校常态化沟通机制,共同规范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行为。

九、学生违规携带、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学校应以教育引导为原则,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在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并通知监护人配合教育。若监护人拒不配合管理、放任学生违规使用,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必要时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学生、监护人对学校管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对答复不服的,可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十、学校未按规定建立制度、配备设施、履行职责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学校工作人员擅自泄露学生隐私或因保管不当造成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损毁丢失的,由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任何组织或个人向校园内学生推送不良信息、提供诱导沉迷的网络服务,或利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由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经营主体及个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中小学生、幼儿出租、出售、寄存、代管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