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6月27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五款与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调解、和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发挥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推动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质解纷,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五)就制订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服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服务区域内治安、环保、消防、公共卫生、动物管理以及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四)依照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以及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其他管理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专业经营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电话;”
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删去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八、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九、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发生下列危及人身财产、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顶、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人身财产、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十、删去第六十八条。
十一、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在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应急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删除第三项其中的“物业保修金”;第八项修改为:“指导、服务和监督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十三、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新增一项作为第三项:“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十四、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六条,新增一项作为第三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或者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业务培训;”
十五、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删去其中的“物业保修金”。
此外,对条款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