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校园 地方立法的若干思考

按照《商洛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工作要点》和年度立法计划,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在校中小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本人结合上位法依据和地方立法现状,就我市开展在校中小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地方立法工作,谈几点认识和思考。

一、开展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开展地方立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必然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学生手机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开展我市地方立法,既是对上位法原则规定的细化落地,也是将国家层面制度要求转化为符合我市实际、便于基层执行的具体规范,推动法治要求在教育领域落地见效。

(二)开展地方立法是破解校园治理现实难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智能手机、智能手表、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在中小学生群体中日益普及,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逐渐出现沉迷网络、影响学习、损害视力、干扰教学秩序、接触不良信息等突出问题。现实管理中,学校管理缺乏刚性依据、家校协同不够紧密、管理尺度不统一等矛盾较为普遍。需要地方立法明确标准、压实责任、规范程序,有利于从制度层面破解校园管理堵点难点,提升校园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开展地方立法是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中小学生正处于人生过程中身心发展关键阶段,加强智能终端管理,本质上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立足我市教育实际,通过立法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引导教育、完善保障措施,有利于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推动家校社协同育人,助力我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微信截图_20260323092910.jpg

三、地方立法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保障宪法赋予学生的基本权利。

在研究规范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校园的地方立法时,首先要明晰学生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宪法保障。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手机作为通信工具,涉及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在地方立法时,必须确保不侵犯学生的基本通信权利,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的通信需求。2.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学习工具,如查阅资料、在线学习等,地方立法在限制手机使用时必须考虑特殊情况下的教育需求。3.人身自由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虽不直接涉及人身自由,但过度管理可能构成对学生人身自由的变相限制。例如,强制搜查学生身体或书包就可能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4.隐私权。学生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中可能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如短信、照片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指出:“学生手机上存有的通话、短信、聊天、上网记录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学生隐私权范畴,不论学生是否将手机上交学校保管,学校、教师都无权解锁翻看,更不能散播转发”。

(二)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立法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该原则在规范和管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校园的地方立法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这也是国家在未成年人领域立法中遵循的重要基本原则。结合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校园立法,应当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地方立法应当根据不同学段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措施。例如,对小学生可以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而对高中生可以给予更多的自主权。第二、要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体现了 “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最大化赋予未成年人发展机会,最大限度减少网络风险” 的理念。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中,既要防止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对学习和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也要考虑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在信息获取、学习辅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三、要考虑特殊群体的需求。对于留守儿童、残障学生等特殊群体,应当在手机管理上给予特殊考虑。例如,留守儿童可能更需要通过手机与外出务工的父母保持联系,地方立法应当在管理措施中体现对这类需求的照顾。视力障碍学生可能需要使用手机的读屏功能,听力障碍学生可能需要使用视频通话功能等,立法应予以保障。

(三)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

应急通信保障是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管理中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学生在校园内可能遇到各种紧急情况,如身体不适、突发事件等,此时保持与家长或外界的联系至关重要。地方立法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1.设置公用电话。《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在公共区域设置公用电话供中小学生应急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类似这些规定给地方立法提供了借鉴,该规定虽对学校硬件建设提出要求,但其核心思路值得我市结合地方实际借鉴吸收。2.紧急情况下使用。地方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学生可以使用手机:一是发生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时;二是学生身体出现紧急状况时;三是校园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四是其他确需使用手机的紧急情况。3.家校联系替代。地方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常态家校联系渠道,确保家长和学校之间及时、高效的沟通。例如,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通过设置电子显示屏实时显示家长通讯信息,学生可以通过老师或学校公用电话与家长联系。这种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鉴。

(四)建立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有限制,就应当有救济渠道。为确保学生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地方立法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权利救济机制。一是设立申诉渠道。地方立法应当规定,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手机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确保申诉处理的公正性。二是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对于学校作出的违规管理处理决定,学生和家长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立法应当明确救济途径。三是监督机制建立。地方立法应当建立对学校手机管理的监督机制,包括教育督导、家长监督、社会监督等。例如,可以积极探索建立学校定期向家长委员会报告手机管理情况的机制,主动接受监督。(供稿:市人大法工委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