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发布通告,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为切实保护商洛市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对象
商洛市禁止猎捕鸟类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兽类、爬行类、两栖类的野生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的卵、蛋等。
二、禁猎期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其中野猪禁猎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三、禁猎区
全市辖区内所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林地,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等,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四、禁用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自制猎枪、射钉枪、弓弩及各种变形弩、地弓、弹弓、猎套、粘网、猎夹、捕鸟器、滚笼、地笼、犬捕、鹰抓、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捕蛇夹、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铁夹、标枪、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辅助投射标枪、钢钎及箭支装具等各种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方式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毁巢穴、强光、火攻、烟熏、网捕、挖洞、设置陷阱、捡蛋、仿声等各种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六、宣传引导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七、鼓励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实后,将给予适当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实施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其它事项
在禁猎期内,如果发生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大量繁殖危害农作物的情况,由县区林业局提出猎捕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时间和地点的计划,经所辖县区政府批准后,科学开展种群调控。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商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
市林业局:0914-2312263
市公安局:110
市市场监管局:12315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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