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代表述职制度 促进代表依法履职
《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是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有效形式。下面,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开展地方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精心策划,扎实做好代表述职工作。
(一)确定述职主体。原则上,各级人大代表都应该是述职的主体,包括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产生的两类代表,都要按照要求开展述职活动。我们的做法是,先在那些代表作用发挥明显、基层组织健全、群众基础较好的选区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范围,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展开。采取以镇(街道)为单位组织辖区全体代表和有关单位到会观摩,正面直观地引导代表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同时,运用现代传播技术录制代表述职活动场景制成范本,供区域范围内的更多选区或选举单位学习借鉴。
(二)系统开展述职。现行法律只是作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报告履职情况”的原则性规定,至于采取何种方式报告履职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为地方人大的探索实践留下了巨大的空间。我们的做法是,条件成熟的地方,较为系统地开展代表述职、评议和测评活动,即先由会议主持人说明代表述职的重要意义和述职代表的基本情况,再由代表向选民详细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由几位代表集体报告履职情况,然后由选民(或选民代表)对述职代表进行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建议、民主测评,最后由述职代表作表态发言,根据选民评议意见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在条件不成熟的镇,在适当范围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开展述职活动。
(三)把握述职内容。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内容,主要是“三述”,即述大会期间履行法定职责和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述走访联系选民、反映社情民意、为民办实事情况;述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人大决议决定以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实践中,我们将代表述职的内容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行使职权的情况;二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培训等各项活动的情况;三是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和推动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情况;四是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五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加强学习,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六是代表履行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在这些方面,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委加强业务方面的指导把关,注意引导代表明确述职的目的,端正述职的动机,并实事求是地剖析存在问题、提出努力方向及具体措施,避免讲成绩多、谈问题少,且往往把集体的工作和成绩归于个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则讲客观因素多、谈主观问题少的现象。
(四)强化述职组织。根据代表产生的方式,组织述职的责任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选举代表的述职活动。对这类代表的述职,我们参照换届选举时建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做法,按选区成立述职评议领导小组,主持开展述职活动。另一类是间接选举代表的述职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这类代表应接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并定期报告履职情况。按照实际工作情况,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的常设机构县人大常委会述职,再由人大常委会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向全体代表报告代表的述职情况。
(五)用好述职结果。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落实:一是组织测评。述职评议结束后,分发《人大代表述职测评表》,组织选民代表按照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以无记名的形式进行民主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二是限期整改。述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会议的评议情况,形成书面述职评议意见,送达述职代表本人,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三是兑现奖惩。对被评为优秀等次者,县人大常委会或镇(街道)人大(工委)大力宣传,对严重不称职或整改不达标及拒不落实整改意见,选民代表或选举单位反映强烈的述职代表,提出责令整改意见,限期落实。
二、任务明确,代表述职活动有序开展。
目前,丹凤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评议工作已逐步向制度化转变,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实施意见,每届分年度制定具体的述职评议实施方案,述职时间一般安排在换届后的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述职代表人数占辖区代表总数1/3左右,分三年完成届内代表述职。述职对象由各镇(街)人大推荐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述职步骤一般分为动员准备、述职评议、整改总结三个阶段,每年9月启动,11月结束。把好述职评议大会组织关,对选民代表现场提出的评议意见进行综合,要求述职代表根据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镇(街)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并督促代表抓好整改落实。止目前,全县共有216名县、镇人大代表参加述职活动,并将在本届任期内实现对县、镇人大代表述职的全覆盖;市人大代表的述职工作,将于今年9月启动,分两年完成届内代表述职任务。
三、措施得力,代表述职活动成效明显。
(一)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开展述职、评议、测评、整改等活动,代表们一致反映,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履职的途径和方式,明白了“代表谁”和“如何代表”,感受到了不能尽心履职是一种失职,将失去选民的信任,会受到组织问责。实际中,那些把人大代表作为一种荣誉和政治光环的心理逐步淡化,“哑巴代表”、“举手代表”减少,履职积极性和自觉性明显增强。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相应提高。代表是人大的主体,代表意识的强弱、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人大整体工作的质量,也关系到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大局。开展人大代表述职活动,架起了代表与选民联系的桥梁,密切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促进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增强了选民对代表的信任和对代表工作的理解与支持。通过述职,代表的素质得到提高,履职能力得到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也相应得到提高。
(三)全社会的民主法治意识和人大意识普遍提高。让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听取人大代表述职并进行评议,把选举代表权力和监督代表的权力结合起来的做法,使代表们感受到了来自选民的监督与约束,也让群众体会到当家作主人的权利,同时是民主法治教育和选民权力教育的过程,也是参与者体验和感受民主的最好实践,增强了全社会的民主法治意识和人大意识,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四)人大的监督机制趋于健全完善。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各级人大在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方面,已经建立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等。这些制度对保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对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监督方面,只是有法律上的原则规定,真正将法律规定细化成制度和措施远远不够,而代表述职工作正是对这方面监督机制的有益探索。开展述职和接受监督,使代表们深切感受到了监督者也有人监督,监督者应该接受监督,履职须尽责、用权受约束的理念日益增强。
(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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