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已经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现将《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6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商洛市商州区民主路1号行政中心商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726000),并在信封上注明“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lrdfgw@163.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914—2317384。 联系电话:0914—2317384 商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2025年5月27日
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调解、和解、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发挥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推动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实质解纷,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五)就制订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服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服务区域内治安、环保、消防、公共卫生、动物管理以及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四)依照规定缴纳维修资金;
(五)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服务以及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其他管理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维修电话;”
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删去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七、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发生下列危及人身财产、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顶、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人身财产、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八、删去第六十八条。
九、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应当包括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交、监管、业主查询和应急使用等制度。”
十、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指导、服务和监督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十一、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新增一项作为第三项:“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十二、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六条,新增一项作为第三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或者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业务培训;”
十三、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删去其中的“物业保修金”。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