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匮乏

第一,民行检察宣传不到位,社会公众的知晓度不高。由于民行检察工作宣传不到位,群众对其了解甚少,许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不知道检察机关还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而放弃诉求。

第二,法院审判质量提高。近年来,随着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各项案件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再加上查办法官职务犯罪的力度加大,以及法院内部错案追究制度的推行,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逐渐增强。法院判决质量大幅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满意程度也越来越好,所以,当事人到检察机关来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呈现下降趋势,而且申诉后判决有误的少,这也是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来源少的一个方面。

(二)立法上存在缺陷

 现行立法的概括性,程序立法不够完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缺乏认定标准,对审判人员监督,既没有明确违法行为的内涵,也没有列举具体形式,概念模糊,使得检法两院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各持已见,阻碍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实践中监督线索发现难,检察机关介入难,违法情形查证难等问题。

(三)审判机关接受检察监督义务虚化

监督与被监督是相伴而生的。对于监督者而言,监督是一种权利,对于被监督者而言,接受监督就成了一项义务。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与被监督者的义务是一种对应关系。权利的实现以被监督者的名义明确和主动履行义务为条件。被监督者义务不明,是现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结构性缺陷。民诉法和行诉法都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但是关于审判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没有明确化、法定化、程序化,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时,审判机关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义务和不接受监督产生的法律后果。现行民诉法和行诉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都是授权性的,只是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有权”如何,而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接受监督对象“应当”如何以及不接受法律监督将要面临的制裁。这在很大程度上使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流于形式,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解决对策

(一)广辟案源

一是加强宣传,拓展案源。针对大部分群众对民行工作不了解,我们要做好民行检察职能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信任度,激发他们申诉的热情,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二是主动出击,挖案源。要经常性地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从他们手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从律师处获取案件成案率较高,从而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

三是齐心合力,抓案源。民行部门人手少,单靠民行部门寻找案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体干警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形成人人参与,群策群力挖案源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弥补现有立法不足

完善立法,建立民行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立法,增强可操作性。建议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的具体范围、监督手段和具体措施,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受检察监督的法定义务和消极接受监督的法律后果,以增强检察监督的可操作性。从法律上确定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标准。应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为保障检察建议监督的实效,建议推进立法完善,从法律上规范检察建议,赋予其较为刚性的保障措施,规定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而发出的检察建议,同级法院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予以落实和回复,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维护法律权威

要打开民行检察工作局面,就必须加强检法两家的法律沟通,要做到勤联系、勤交流、勤研究,在正确执行法律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同时在办案中,要分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对非抗诉不可的案件坚决依法提起抗诉;对虽有一些小问题但不影响判决公正的则通过检察建议的办法解决;对当事人长期申诉、无理缠诉以及久诉不息的案件,在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通过以上措施和法官建议信任,理解和支持的关系,理顺工作思路,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席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