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助推社会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慈善法的出台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治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规范,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近期,我们通过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汇报、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进行了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对相关部门推进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基本情况

“一法一办法”分别自2016年9月1日、2019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速了慈善法治化进程。截止目前,全市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12家,其中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4家。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从事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2016年以来,全市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共接收社会捐赠款物价值31424.05万元,用于抗灾防疫、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慈善意识逐步普及。一是开展“一法一办法”法规宣传。市民政局及各县(区)政府每年以“中华慈善日”“陕西慈善周”“腾讯99公益日”等主题活动为载体,传播慈善信息,普及慈善知识,累计制作宣传展板265块,发放各种宣传单35000余份、宣传手册7000余本,设立活动咨询台为群众解答相关政策700余条。市慈善协会、各县(区)积极开展“一法一办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等宣传活动。山阳县通过举办慈善集体和慈善之星评选、慈善文学和书法大赛、设立“慈善文化一条街”等活动,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二是组织举办业务培训。市民政局组织开展了街道办、社区、慈善组织负责人专题培训。2020年4月市民政局组织公益慈善骨干40余人参加中国社会工作实践研究Zoom视频培训会议,提升了慈善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服务技能。三是开展慈善文化进社区(村)活动。市县民政部门及慈善组织深入社区(村)开展“一法一办法”、慈善文化宣传并组织开展慈善帮扶活动93次,累计帮助3300多名农村贫困老人、留守儿童、受灾群众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二)服务效果逐步显现。一是助力乡村振兴。市慈善协会先后从省慈善协会、南京慈善协会、世界宣明会、澳门友人等单位和个人争取善款5015万元,共建慈安桥980座,受益群众21万人;县(区)政府部门积极引导社区开展慈善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目前全市共评选出省级慈善示范社区(村)16个。二是应对突发事件。2020年疫情以来,全市共接收来自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会员单位等捐赠的爱心款物共计3159.09万元资金和价值1517.81万元物资,为我市疫情防控减轻了压力;市红十字会先后四次募捐款物6911.62万元(其中现金1375.16万元)用于防疫抗洪工作。三是关爱弱势群体。市慈善协会开展助学、助医、节日送温暖活动,近五年来共募集助学资金1335.8万元,资助贫困学生1万余人,募集助医资金3932.3万元,为4827名患者实施手术,为948名唇腭裂患者减免手术费581.25万元。募集善款782万元,于春节、“六一”、重阳节,慰问贫困户、儿童、老人和困难职工48254人次。

(三)慈善活动逐步规范。一是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市慈善协会制定了《商洛市慈善协会募集办法》《商洛市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洛南县先后出台了《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慈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等多个配套文件。山阳县出台和完善了《山阳县慈善协会章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慈善工作和慈善行为进行了规范。二是监督机制逐步健全。建立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慈善监管中负主要责任,广大新闻媒体、各界社会公众对各种慈善捐赠行为的监督检举责任的监管机制。柞水县依法开展执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采取行政约谈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按期整改到位,对多年不参加年检的“僵尸组织”给予撤销登记处罚。丹凤县强化慈善组织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提高慈善组织的诚信度和公信力。三是慈善透明度逐步提升。商州区利用政府网站发布捐赠清单,通过网络公布账目,每年主动报送账目接受项目审计和监督。商南县不断完善和健全慈善资金、物资使用、信息公开、廉政建设等各种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善款善物。镇安县建立健全了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无偿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公开应当向社会公布的慈善信息等。

二、存在问题

检查发现,在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学习宣传氛围不够浓厚。一是宣传方式单一。目前对“一法一办法”的宣传,多以“慈善周”“公益日”等主题活动日进行上街宣传,宣传方式比较传统,影响力较小,利用主流媒体宣传不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不及时,社会大众对《慈善法》知晓率低,全社会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氛围还不够浓厚。二是信息公开不规范。对照慈善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个别慈善组织存在不能及时公开信息或公开信息不完整等情况,群众知晓率低。三是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部分行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不深,知慈善而不知慈善法,依法行善,依法治善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监管作用发挥不够有力。慈善法第十章监督管理计6条,对民政部门行业指导、监管责任、慈善行业自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检查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管机构不全。目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未设立专门负责“一法一办法”的执法机构,慈善方面相关业务大多由其他关联科(股)室代管,没有达到法律要求。二是监管力量不足。检查发现,县(区)负责慈善工作的人员偏少,且多为兼职,同时负责多项工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多以参与慈善活动为主,缺少有针对性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三是行业自律薄弱。部分慈善行业组织自律有待加强,行业自律措施有限,现有的监督措施还存在内容规定宽泛,结合实际不紧密,制约机制少等问题。

(三)促进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慈善法第九章促进措施计15条,规定了信息提供、活动指导、税费优惠等10多类促进措施。检查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优惠措施落实不到位。由于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组织衔接,对慈善法中规定的优惠措施,存在宣传不广泛、政策掌握不精准、执行不到位等情况。二是精神鼓励措施不到位。市、县两级在政府层面对慈善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不够,引导作用发挥还不充分。三是组织协调机制不到位。个别县(区)民政部门对慈善活动的监管指导和帮助不够,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相对滞后,慈善活动中的协调作用有待加强。

(四)慈善组织发展不够充分。一是组织发展不均衡。检查发现,全市依法登记认定的12家慈善组织中,仅有4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目前除商州、洛南慈善协会外,其他县慈善协会均未获得公开募捐资格;个别县慈善协会从业人员力量不足,达不到协会章程规定的人数,开展慈善活动难度较大。二是组织结构有待优化。存在专业趋同化、项目同质化现象,目前我市慈善活动主要集中在扶贫、助学、助医等领域,特殊群体救助、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涉足不多。大多慈善组织小而散,存在重复募捐等现象,增加了爱心企业负担,在应对灾害急需募捐时又缺乏号召力,难以募集到所需规模的款物。三是公信力有待提升。检查了解,由于社会层面的一些负面新闻影响,部分爱心企业、群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度不够,存在捐赠人直接救助受助人,不通过慈善组织的现象,对慈善事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三、意见建议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促进我市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商洛高质量发展和“一都四区”建设,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加强法律宣传,持续营造氛围。一要拓宽宣传渠道。持续以“中华慈善日”“陕西慈善周”主题活动为载体,传播慈善信息,普及慈善知识。大力推动“一法一办法”和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镇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现代媒体作用,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增强慈善事业吸引力和感染力。二要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市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慈善组织从业人员法律专题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促进依法行善,依法治善。三要公布慈善信息。在各级政府网站或民政部门网站上开设专栏,及时公开各类慈善信息,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二)完善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一要明确主管责任。慈善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市、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责任,拟定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办法、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二要加强监管力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市县民政部门的相关业务科(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增强对“一法一办法”实施及慈善事业监管指导力量。指导全市慈善募捐捐赠工作,并对慈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强部门协调,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监管水平,指导慈善组织尽快完善内部监管机制,提升行业自律监管水平。严格落实慈善组织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加强对捐赠物资、款项的规范管理,加大对欺诈、骗捐、侵占慈善财产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慈善行为。一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对照慈善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条规定,要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议建立商洛市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二要加强慈善激励机制建设。按照慈善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要结合我市实际,给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捐赠组织给予政策优惠,激励更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参与慈善事业。加大对有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企业和个人表彰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的关爱和激励,不断提升慈善事业的参与度和影响力。三要积极搭建慈善捐赠平台。按照慈善法第六十九、七十条规定,建议县级以上政府利用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官方媒体,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及时公开相关慈善信息,积极在求助者与慈善组织之间牵线搭桥,让慈善救助供需信息精准对接,避免重复救助或救助遗漏,提高行善的社会效益。

(四)培育慈善群体,促进良性发展。一要加强优质慈善组织培养。要积极培育具有良好社会声望、较强专业能力、完善治理结构、合理梯次分工的优质慈善组织,发挥好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等组织的骨干作用和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基层慈善组织健康发展。二要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政策倾斜力度。按照慈善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将适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慈善项目纳入有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服务、扶贫济困、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等政府购买服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慈善组织。三要加强慈善人才队伍建设。利用县(区)慈善协会换届机遇,选优配强基层慈善组织领导班子,解决个别组织队伍老化等问题。完善专职慈善工作者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对于人员紧缺的慈善组织,要统筹研究,协调相关公益岗位予以补充,为慈善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鼓励青少年开展志愿服务实践,培养他们树立法制慈善、道德实践的观念。

(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社会公信力。按照慈善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一要健全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加强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建设,加大慈善组织行业自律,逐步建立起“透明、高效、规范”的慈善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二要加强慈善捐款捐物管理。严格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规范、完善捐赠资金拨付、物资发放等工作流程,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三要提升慈善捐赠透明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各类媒体,及时公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市、县民政部门要对不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明确相应处罚措施。(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 魏强 吴泽宏 杨丹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