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名推荐确定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程序

夏龙银

县乡(镇)人大代表任期即将届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正在进行,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将由依法设立选区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广大人民群众(选民)将直接参与选举,行使选举权和享有被选举权,发扬人民民主意义重大。结合选举法等相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规定,按照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要求,提名推荐确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确定的依据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数额,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即只能少于或等于而不能多于应选的代表名额数。新修订后的《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确定的方式

提名推荐县乡代表候选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乡(镇)党委提名推荐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是经政党与人民团体协商研究后,由执政党统一推荐,在推荐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时,只有乡(镇)党委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业、机关的党支部、总支、党组等均不宜推荐代表候选人;2、县乡(镇)党委提名推荐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在推荐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时,只有县级和乡(镇)党委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3、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推荐县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人数要十人以上;二是要联名。选民联名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是在同一个选区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名的,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把对某一选民分散提名的人数相加作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确定的程序

  1、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按照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所列内容认真填写。选民十人以上联名的,每一提名者应亲自签上自己的姓名;政党、人民团体提名应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上加盖公章。

  2、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向选举委员会介绍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内容是代表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与实绩、履职能力等。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国籍和是否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它地方当选为人大代表等。

  3、汇总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各选区将本选区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及其情况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以选区为单位将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汇总,形成初步候选人名单,并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以选区为单位分别出榜,在选举日15日前公布。

  4、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应组织召开该选区的选民小组会议,由选民按照代表素质和代表结构的要求,反复讨论、协商。会议要向选民介绍各位代表候选人的个人简历、主要表现和工作业绩。由选民小组长将酝酿的意见报送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召开选民小组长和有关方面参加的协商会议,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及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多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协商出本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选举委员会。

  5、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报县镇选举委员会批复后,要以选区为单位按统一格式于选举日7日前按姓氏笔画为序张榜公布,同时应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党派、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6、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要按照新修改的选举法要求,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作者系山阳县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