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绳墨 立规矩 为法治商洛建设保驾护航

叶文广  余江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由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这是商洛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获批公布实施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商洛市首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立法程序法。

设绳墨而取曲直,立规矩以为方圆。该条例承载着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倾注了全市上下的大量心血,凝聚着社会各界的智慧力量,经历了十月怀胎的艰辛历程。条例的批准和施行,为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加快推进法治商洛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商洛市地方立法工作从此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法治商洛建设从此迈上新的征程、翻开新的篇章!

严格遵循上位规定,依法起草

2015年3月以来,商洛市人大常委会顺应形势要求,抓早动快,积极谋划,一边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积极争取地方立法权,一边着手起草“管立法的法”——《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做好承接和行使地方立法权相关工作。一是遴选、招录法学专业人才,调整充实常委会立法工作力量,集中、全面、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立法条例》等上位法,准确领会“母法”精神,扎实做好《条例》起草的基础性工作。二是牢牢把握学习培训机遇,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淑娥同志带队,先后参加陕西省人大立法工作培训班、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培训班,进一步加深对设区市立法工作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同时,选派立法骨干力量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跟班学习,结合立法工作实践,准确把握上位法要求。三是立足商洛实际,对照上位法规定,借鉴其他地市立法工作经验,明确条例内在逻辑和基本框架,逐步细化操作程序,反复斟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忠实体现了上位法精神。

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开门问计

2015年8月,《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初稿完成后,市人大常委会立即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沟通协商、研究讨论,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充实、修改,于2015年9月形成条例草案审议稿。一是专程到省人大常委会、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就有关问题进行学习请教,并借鉴参考外地十多个设区的市立法条例的内容,就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重大问题进行反复研究,结合商洛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补充完善。二是在商洛日报、商洛电视台、商洛人大网等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刊发、刊播条例草案,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发函,并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立法专家寄发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库专家和语言文字专家的意见,并采取集中组织研读讨论的形式直接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对收集到的50余条意见建议认真整理研究,筛选吸纳,较好地充实完善了条例草案,为会议审议奠定了民意基础。

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反复审议

2015年10月28日、12月15日,商洛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二十八次会议对《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作了两次审议。为确保审议质量,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办公室、法工委做了大量工作。一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刻领会上位法精神,准确把握审议重点,保证审议意见有理、有据、深刻、准确。二是提前15日将《条例》草案发给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熟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确保审议意见务实、具体,有针对、有目标。三是充分尊重审议意见,根据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既最大限度地吸收委员们的意见,又确保条例符合立法规范。2016年2月,在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新选举产生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依法履职,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更加成熟。2月21日,市人大三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主要对条例的适用范围、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与备案等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无数云山供点笔,许多风景待成诗。面对新形势、新使命、新征程,市人大常委会决心,按照《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五年立法规划、2016年度立法计划,扎实、稳妥、有序推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实体法的立法工作,为加快建设“法治商洛、美丽商洛、幸福商洛”保好驾、护好航。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法工委办公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