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首部地方性法规获批公布实施

5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该条例将由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这是商洛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获批公布实施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商洛市首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立法程序法。

2015年9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包括商洛市在内的9个设区的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可以依法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行使地方立法权。

为了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保证地方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初稿完成后,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各界和“两代一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3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2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16年2月21日,商洛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条例通过后,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主要对条例的适用范围、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批准和公布、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与废止、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与备案等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的批准和施行,为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商洛”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扎实、稳妥、有序推进实体法制定工作。  (余江欢)